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規定可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2月20日及94年10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萬元及148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做為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各項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ㄧ切債務清償之擔保。嗣相對人自93年2月25日起分別向聲請人借款460萬元、167萬元、23萬元及100萬元。其中46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3年2月25日至113年2月25日,約定利息為第1年起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17%、第2年起加碼年率1.8%計算(目前為年息4.32%);其中167萬元部分,以案外人 王淑靜 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31日至113年10月31日,約定利息為第1年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68%、第2年起加碼年率1.7%計算
(目前為年息4.32);其中23萬元部分,以案外人王淑靜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3至113年10月31日,約定利息為第1年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87%、第2年起加碼年率1.7%計算(目前年息為4.32%);其中10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31日起至95年10月31日,利息目前按年息10.8%計算,借款期屆滿,倘雙方對契約書均無書面異議時,視為同意以同ㄧ契約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又上開借款契約並均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本金自應繳款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約定利率10%、逾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述第1筆借款自96年11月24日起未繳納本息、第2、3、4筆借款自同年10月29日起未繳納本息,依約均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迄位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物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貸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無不合。相對人經本院通知未對上開聲請意旨表示意見,聲請人據以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予以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2千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臺北市○○○區○○○段│三│387│建│427│10000分之103│└──┴───┴────┴───┴──┴───┴──┴────────┴───────┘
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結構│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共用部分│││││││├───┬───┬──────┤│││││││││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途│││││││││││││││├──┼───┼──────┼──────┼────┼────┼───┼───┼──────┼────┼─────┤│1│718│臺北市文山│臺北市文山區│住商用│5層鋼筋│第1層│72.21│平臺:│全部││○○○區○○段三│興隆路3段││混凝土造│││面積39.03││││││小段387地號│255巷4號│││││防空避難室:││││││││││││面積7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