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18號聲請人 楊東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大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惟聲請狀未載明提示日)
二、相對人張大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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