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92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王廸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七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1092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95年10月12日│2,500,000元│409,202元│106年9月20日│106年9月21日│└─┴─────────┴─────────┴─────────┴───────────┴───────────┘┌───────────────────────────────────────────────────────┐│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七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1092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98年10月7日│1,700,000元│1,117,027元│106年9月20日│1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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