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386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河馬屋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河馬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