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影本)3件。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