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80號上訴人 林美華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80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應向本院補繳10萬84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