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訴字第8號

原告 陳榮華

訴訟代理人 馮韋凱 律師

被告 石富梅

訴訟代理人 林福利

李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日上午10時5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提出追加起訴狀,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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