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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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寄藏贓物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3.12│98.03.12│98年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457、1974號│第1457、1974號│874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27號│98年度訴字第2427號│98年度易字第2951號││實├──────┼──────────┼──────────┼──────────┤│審│判決日期│98.08.14│98.08.14│98.11.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98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98年度易字第29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0.19│98.09.30│98.12.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50號(98年度執字│字第250號(98年度執│第250號(98年度執字│││第13672號)│字第13672號)│第15685號)│││已定應執行刑1年9月執│已定應執行刑1年9月執│已定應執行刑1年9月執│││行中(富股,100.5.14│行中(富股,100.5.14│行中(富股,100.5.14│││至102.02.13)│至102.02.13)│至102.02.1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故買贓物│寄藏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共5次)│(共3次)││├────────┼──────────┼──────────┼──────────┤│犯罪日期│(1)98.01.31│97年4月間至同年5月8││││(2)98.02.01│日止││││(3)98.03.02│││││(4)98.03.09│││││(5)98.03.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041號等│23041號等││├─┬──────┼──────────┼──────────┼──────────┤││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355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10號│││事││98年度易字第3023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13號│││實├──────┼──────────┼──────────┼──────────┤│審│判決日期│98.10.07│99.01.27││├─┼──────┼──────────┼──────────┼──────────┤││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撤回上訴)││││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355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10號│││判││98年度易字第3023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1.20│99.01.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762號(99年度執字│第762號(99年度執字││││第2672號)│第2671號)││││已定應執行刑2年10月│已定應執行刑2年10月││││執行中(富股,102.│執行中(富股,102.││││02.14至104.12.13)│02.14至10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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