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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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37號聲請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沈筱玲┌───────────────────────────────────────────────────────┐│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8年12月3日│32,650元│CG0000000││││限公司甲○○│中自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