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鉛裕 (即 張佩慈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林鉛裕、 林俊言 、 林汶樺 、 林鈺聖 均已拋棄繼承,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
二、提出張佩慈(歿,Z000000000)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報其餘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