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5號債務人 林瑞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瑞豊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裁定自民國106年9月30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第三人頂鮮101餐廳出具之在職證明(見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卷,下稱聲請卷,第51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201元,總清償金額為37萬4,472元,清償成數為9.7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之財產有90年中華出廠之
汽車乙輛、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股票110股、全球人壽有效保單乙份及南山人壽有效保單3份,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號卷,下稱調解卷,第8頁)、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見聲請卷第27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4日全球壽(客)字第1060824006號函(見聲請卷第70至71頁)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5日(106)南壽保單字第C1287號函(見聲請卷第74至76頁)在卷可稽。
惟上開汽車出廠迄今近17年,已逾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殘值甚微,如逕依清算程序予以換價,亦無甚助於債務之清償。
而中鋼股票若以每股24.7元計算,該股票價值約為2,717元【計算式:110×24.7=2,717】。復參全球人壽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上開保單分別計算至106年7月17日及同年月14日之解約金約為11萬135元及6萬189元,合計17萬324元【計算式:110,135+60,189=170,324】。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財產價值總計約17萬3,041元【計算式:2,717+170,324=173,041】。而債務人願意就上開股票及保單提撥相當之金額納入更生方案,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增加清償金額2,163元,總計15萬5,736元【計算式:2,163×72=155,736】,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㈡再者,債務人自105年12月起擔任頂鮮101餐廳廚師乙職,
其薪資結構為基本薪資1萬7,100元、職務加給1,500元、伙食費2,400元、全勤獎金2,000元,扣除福利金260元、勞保費345元及健保費231元,另領有端午節獎金1,000元,105年度無年終獎金,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約2萬2,388元等情,有第三人頂鮮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出具之債務人106年5月至106年12月間薪資單明細(見聲請卷第52頁;本院卷第115至116頁)為證,尚非無據。
㈢佐諸房屋租賃契約(見調解卷第13頁)及全戶戶籍謄本(見
調解卷第10頁),債務人單獨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每月支出房租費用8,000元。核以臺北市政府公布107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6,157元,另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5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中房地租費用占消費性支出約27%,其餘消費性支出約占73%,則個人扣除房地租費用之消費性支出每月以不逾約1萬1,795元【計算式:16,157×73%=11,795】為當。則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之費用扣除房租之消費性支出後之餘額為1萬1,350元【計算式:19,350-8,000=11,350】,尚稱適當。至其如何分配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平均實領收入約2萬2,388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1萬9,350元後之餘額為3,038元【計算式:22,388-19,350=3,038】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另提撥相當之金額即15萬5,736元,分72期,即每期另增加清償金額2,163元納入更生方案以增加債權人受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2.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201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384萬8,353元。││4.清償總金額:37萬4,472元。││5.總清償比例:9.7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08,880│823│├──┼─────────────────┼─────┼───────┤│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3,969│519│├──┼─────────────────┼─────┼───────┤│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2,857│923│├──┼─────────────────┼─────┼───────┤│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4,317│87│├──┼─────────────────┼─────┼───────┤│5│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7,565│362│├──┼─────────────────┼─────┼───────┤│6│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504,832│682│├──┼─────────────────┼─────┼───────┤│7│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8,829│215│├──┼─────────────────┼─────┼───────┤│8│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012│132│├──┼─────────────────┼─────┼───────┤│9│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496,009│670│├──┼─────────────────┼─────┼───────┤│10│創群投資有限公司│583,083│788│├──┼─────────────────┼─────┼───────┤││合計│3,848,353│5,201│├──┴─────────────────┴─────┴───────┤│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