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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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15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票號:CE0000000~CE0000000)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件。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