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556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玖萬貳仟陸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
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拾捌萬參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
陸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玖
萬壹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