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原告啓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
2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肇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肇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75,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4,7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仲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