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66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江瑩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玖佰貳拾元自民國10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