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01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8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89-NX-000000-0││1│555││└──┴───────────────┴──────────────┴────┴───┴────┴───┘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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