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195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蘇嘉豐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袁以明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