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涉犯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