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7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8號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煌銘 (董事長)原告BombardierTransportation(Holdings)USA
Inc.代表人JenniferCallery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 律師
劉雅洳 律師 王雅慧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表人 胡培中 (處長)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張峪嘉 律師 林邦彥 律師
參加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姚祖驤
參加人義大利商安薩爾多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AN
SALDOSTSS.P.A.)代表人 肯培那 (KempannaRaghavendra)
參加人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代表人 陳瑞昌 輔助參加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人 趙紹廉 (局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安薩爾多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ANSALDOSTSS.P.A.)、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緣被告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辦「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統包工程」(採購案號0000000-0,下稱系爭採購案),分別於民國105年3月28日、30日公告招標,共有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BombardierTransportation(Holdings)USAInc.組成之共同投標廠商以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德商西門孖股份有限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韓商現代樂鐵股份有限公司(HyundaiRotemCompan
y)組成之共同投標廠商(以下合稱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安薩爾多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AnsaldoSTSS.P.A.)、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組成之共同投標廠商(以下合稱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共3組共同投標團隊參與投標,被告於同年4月13日進行資格審查,於105年4月14日以新北採工字第1053033545號函檢附105年4月13日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通知原告審查結果以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等2組共同投標廠商資格審查符合規定,得參加評選簡報。
被告原訂於同年4月29日進行評審會議,嗣改訂於同年5月16日進行評選簡報,並於同日下午辦理系爭採購案第2次招標之決標會議,評選結果以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為最有利標廠商而決標予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被告復以105年5月20日新北採工字第10530350211號函檢送105年5月16日決標結果通知書通知原告。原告不服被告105年5月16日決標予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之處分,提起異議,經被告105年6月1日新北採工字第1053035328號函檢送之異議處理結果(下稱異議處理結果)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復提起申訴,經新北市政府105年10月5日新北府購訴字第1051082729號申訴審議判斷(案號:105購申13045號)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即被告105年5月16日決標結果通知書)。
三、經查,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廠商,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茲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命其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又查,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系爭採購案之履約執行機關,其對於本件相關事實自有深入之了解,本院認該局有於本件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職權命其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劉穎怡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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