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錫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31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惟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聲請人為保全對相對人廉淑芬請求離婚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300萬元等,提起確認離婚無效訴訟,經本院以105年度婚字第602號審理在案,嗣聲請人以相對人有處分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房地於105年9月7日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05年度家全字第3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情,有該裁定、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業已就其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既為假扣押之聲請人即債權人具狀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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