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蔡文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協順 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97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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