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管得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管得實業有限公司及被告甲○○、 許翔佑 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管得實業有限公司及被告甲○○、許翔佑公示送達民國97年3月13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7年4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7年6月2日下午2時4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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