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旭送風空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零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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