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9號原告正全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訴訟代理人 許條根 被告源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啟文 被告美信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月德
莊旺莊 蕭來春 莊鑾 莊紹平 被告王主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寬政 被告熱能瓦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山
黃謝錦 黃文雄 黃麗雪 張振基 上列三人楊啟文共同訴訟代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1年1
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被告王主煤氣行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所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於101年8月10日變更為 黃華章 ,劉寬政之法定代理權已經消滅,黃華章應於5日內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得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承受訴訟以前,被告王主煤氣行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當然停止。
三、原告於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王主煤氣有限公司」、「熱能煤氣有限公司」名稱錯誤,原告應具狀更正,且熱能瓦斯有限公司、美信煤氣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如未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原告提出上開2公司清算人或全體股東資料。
四、被告應提出熱能瓦斯有限公司、美信煤氣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或全體股東資料,並敘明配送中心剩餘款及應收帳款之正確數額(勿泛稱71萬餘元),及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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