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66號聲請人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相對人 蔡維德 即百宏電業社相對人 吳秀齡 相對人 王宏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三五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全字第302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可能遭受損害之賠償,曾提供新臺幣131,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度存字第
35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由於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聲請人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受擔保利益人王宏元之同意書(和解書)及印鑑證明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屬實。雖本件受擔保利益人尚有蔡維德即百宏電業社、吳秀齡等二人,惟本件聲請人僅對王宏元聲請執行(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224號),又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29號裁定撤銷,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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