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 林昭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美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0號建物之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上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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