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二三八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叁壹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肆肆公克)為違禁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已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淨重○‧三一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三一公克,空包裝總重○‧四四公克),經送鑑後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調科壹字第○九五二三○三五九五○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並經被告供承在卷,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