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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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27號聲請人 廖繼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名益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本票原本1紙(票號:CH499653)。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