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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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綉惠選任辯護人張瑋漢律師被告詹惠月選任辯護人 陳政宏 律師被告 黃川枝
黃柏豪
張淑英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芝庭 律師被告 張江山
張正霖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被告沁琳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宸瀠 被告 程宥勝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 律師被告 潘賢慶 選任辯護人 鍾武雄 律師被告振益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 陳亦琳 被告 張耀寬
林嘉雄
郭常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綉惠等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育賢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