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搬遷補償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告 郭哲榮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韋利 、 呂政緯 間請求返還搬遷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承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