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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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88號異議人 簡國寶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上列異議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本院100年度消債抗字第5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消債條例第61條、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495條後段亦有明文規定。而民事訴訟法此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準用之,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亦可資參照。本件原裁定即本院100年度消債抗字第59號裁定,係以抗告不合法為由所為之駁回裁定,依上開規定,即不得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依上開規定,應視為提起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再抗告(視為異議)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所為之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既無不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自不得限制再抗告人(視為異議人)依法抗告之權利,解釋上應認為異議人之抗告係就得抗告之事項為之,非如原裁定所認定為不合法之抗告,且原裁定未審究第一審裁定有諸多不當或不實之處,率認異議人之抗告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亦具有應予廢棄發回之原因。則依上開規定所為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有無適用同條例第83條第2項不得抗告之餘地,涉及債務人能否享有依本條例獲得重生之機會、及避免債務人有不免責之不利可能,且鼓勵債務人藉由定期履行更生條件而獲重生之立法本旨,顯屬法律上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爰依法提起本件異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另為認可異議人於100年2月21日所提更生方案之裁定、或續行異議人更生程序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
305號裁定自99年11月17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惟異異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亦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認定未符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而於100年6月1日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異議人雖再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經原審裁定以依消債條例第61條所為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及依同條例第85條所為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依法均不得提起抗告而駁回異議人之抗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更生案卷、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7號更生執行案卷、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及100年度消債抗字第59號清算案卷查明屬實。查依消債條例第83條第2項規定,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故除有同法第65條第
2項、第76條第2項等特別規定之情形外,其他依同法第53條第3項、第56條、第61條、第74條第2項規定而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既未另有特別規定,均屬不得抗告,為法律所明文規定(「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十項(二)(三)」亦同此旨,可供參酌)。異議人就此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即為抗告不合法,其主張依同法第61條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並無不得抗告之明文規定,容有誤解。復查依消債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開始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學者間稱為「零分配之清算」,其目的在於使債務人取得免責而重建復甦之機會,兼之債權人既無從獲得分文清償,自無庸進行此一無益之清算程序,以免勞費。惟如清算程序終止確定前,債務人之財產足敷清償清算程序費用且有餘裕,即有清算之實益,而應進行清算程序,使債權人有受償之機會,並避免債務人平白獲取法律賦予之免責權益,卻坐享該取得財產之不符公平正義情事發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9號審查意見參照)。是同條第二項法院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裁定得為抗告之規定,其立法理由係使受不利益之債權人有提起抗告之機會,自不得由因同時終止清算裁定而受有免責機會之債務人提起抗告,故異議人就此部分提起抗告,亦不合法。原裁定認異議人之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並無違誤。本件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第484條第2項、第3項、第495條、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忠衛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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