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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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333號聲明人 羅國賢
羅尚青 羅仲倫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韻琴 聲明人 羅玉珍
張心影 羅國君羅習華羅榮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對被繼承人 羅習榮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羅習榮除戶戶籍謄本。
二、 羅湧峰羅彬峰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
三、通知羅湧峰、羅彬峰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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