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掙元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主文劉掙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掙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宣判,於102年5月7日判決書送達被告,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也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同時敘明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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