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37號聲請人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代理人 劉祐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70,000元│100年5月1日│BK0000000│││公司林蒼生│敦南分行││││├──┼─────────┼────────┼─────┼──────┼─────┤│002│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70,000元│100年6月1日│BK0000000│││公司林蒼生│敦南分行││││├──┼─────────┼────────┼─────┼──────┼─────┤│003│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70,000元│100年7月1日│BK0000000│││公司林蒼生│敦南分行││││├──┼─────────┼────────┼─────┼──────┼─────┤│004│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70,000元│100年8月1日│BK0000000│││公司林蒼生│敦南分行││││├──┼─────────┼────────┼─────┼──────┼─────┤│005│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70,000元│100年9月1日│BK0000000│││公司林蒼生│敦南分行││││├──┼─────────┼────────┼─────┼──────┼─────┤│006│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70,000元│100年10月1日│BK0000000│││公司林蒼生│敦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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