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6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梅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禎容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
楊安心 被告即反訴原告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冠賢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複代理人 陳欽熙 被告 李正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郭鐙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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