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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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萬民全被告遲世泰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102年度執再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萬民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萬民全因被告遲世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7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而被告獲得釋放乙節,有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處分保證金處理」查詢資料畫面在卷可憑。詎被告釋放後,經檢察官合法傳喚被告併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民國103年1月7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被告未遵期到案,嗣該署檢察官拘提被告,然被告仍未到案,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4紙、102年12月18日通知2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3月3日桃檢秋申103執再助13字第017885號函暨所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03年2月19日山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03年1月27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拘票1聯及報告書1份等在卷可憑。又被告迄未依法到案執行,亦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96年刑保字第00000000號)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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