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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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消債補字第259號聲請人 黃連足 即債務人38弄9號(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提出:││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0年9月23日至102年9月22日)之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0年9月23日至102年9月22日)之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等)。│├───────────────────────────┤│㈡目前職業?任職處所?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含括房屋租賃所在地及││範圍)」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已屆期且││無有租金繳納紀錄及房屋租賃範圍之記載)。│├───────────────────────────┤│㈣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等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聲請人之戶籍地雖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