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8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9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記載補充為「甲○○、乙○○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行關於「現場照片4張」之記載更正為「查獲現場照片2張」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本院審酌被告甲○○前有竊盜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竟仍不知悔改,於所犯之竊盜案件經本院予以論罪科刑確定,又再犯本案,足見未能深切反省。復審酌被告二人正值青壯,不思合法賺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共同竊取楊祠祖厝所有之白鐵欄杆(含鐵鍊)3柱,惟念渠等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暨所竊物品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9千元,且業已由楊祠祖厝之告訴代理人丁○○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另兼衡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9887號被告甲○○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鎮○里○○街2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大寮鄉○○村○○路88巷9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9月12日清晨4時許,由甲○○騎乘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乙○○,行經高雄縣鳳山市○○街91號楊祠祖厝廣場前,見無人看管之際,共同徒手竊取楊祠祖厝所架設之白鐵欄杆(含鐵鍊)3柱(價值約新台幣9,000元),得手後將白鐵欄杆放置上開機車踏板上隨即離去,遂為鄰居 王文玉 發覺報警處理,為警於同日4時20分許,在高雄市○○市○○街與鎮南街口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白鐵欄杆3柱。
二、案經廟方管理人員丁○○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丁○○於警詢之指訴及證人王文玉於警詢中證述相符,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檢察官丙○○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