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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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一、台 黑保保卡欺他 、史賓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409號再抗告人黑保保、卡欺他、 史賓賽 和吞那公司(Highberger
,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再抗告人 謝諒獲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再抗告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慈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邱瓊如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追加之訴)再抗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0九號裁定對於再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自明。本件再抗告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麗芬法官蔡和憲法官方彬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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