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A成分之藥錠叁顆(驗餘淨重合計為壹點零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MD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MDA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藥錠3顆(驗餘淨重合計為1.03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A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足憑,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