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謝素娥 被告 賴維澤 (原名 賴彥勳
王○(少年,真實姓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乙○○對被告甲○○、少年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少年王○非本件檢察官起訴之被告,惟其與被告甲○○共同犯本案,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且核本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程欣儀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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