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以新台幣77,471元按百分之零點三計算之逾期費用之正確數額。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