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債權人國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正確債權存在期間(民國98年10月尚未屆至)。
2、提出債務人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補繳聲請費5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