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82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曹秋華 、 賴彩鳳 、 曹明璋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曹昌利 及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供本院審核。
二、請釋明本件債務人是否業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