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45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係以勞資糾紛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8年2月28日起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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