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664號

原告 蕭文前

林淑滿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

被告 巴彥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就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有無優先購買權存在,乃本件原告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裁定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54號裁定確定,有最高法院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111年1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復不存在,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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