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664號
原告 蕭文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
被告 巴彥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就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有無優先購買權存在,乃本件原告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裁定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54號裁定確定,有最高法院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111年1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復不存在,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