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4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四七號上訴人 李煌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四二0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李煌鑫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原審係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蘇振堂法官吳燦法官呂永福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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