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102號聲請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附表(票號CH281482附表金額與本票影本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