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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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8號原告 林文騫 即旭泰工程行被告天瑪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順連 被告 蔡育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6,397元,應繳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