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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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